在济南事件中,日军对中国军民的暴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大规模屠杀:日军于1928年5月3日挑起战事,当日即屠杀中国军民1000人以上,整个事件中中国军民共死3245人,伤1450人[1][5]。
对战俘的残忍对待:日军对战俘实施了暴力凌辱人格、残伤肢体等残忍手段,有组织地屠杀战俘[4]。
强奸与侮辱妇女:日军对被俘的妇女任意侮辱,强奸妇女,有蹂躏致死的情况,对孕妇更是残忍[7]。
对平民的暴力行为:日军对被俘的老百姓用铁丝拴住双手,任意侮辱,对不服从者进行毒打[7]。
割耳鼻等残忍手段:日军对蔡公时等中国官员实施割耳鼻等残忍手段,以示侮辱和恐吓[6]。
无视国际法和人道主义:日军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和人道主义原则,其暴行激化了中国的反日浪潮[5]。
以上暴行均被历史记录和见证,是日军在济南事件中对中国军民犯下的严重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