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皇室在退位后被中华民国政府以《清室优待条件》的形式保护和对待。具体内容包括:
尊号与待遇:大清宣统帝(溥仪)废除皇帝尊号,但在法律上享有与中华民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待[1]。
经济补助: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用于清室的搬迁和生活费用[1]。
居住与陵寝:清室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宗庙陵寝永远奉祀,民国政府派兵驻守,防止破坏[1][3]。
私产保护:除皇帝外的满族皇室的物质利益只限于对其私产的保护[3]。
岁用与财政:岁用400万两元,由中华民国拨用[4]。
政治地位:溥仪仍尊称大清宣统皇帝,民国政府按照对待外国元首的礼遇对待[2]。
这些条件体现了中华民国政府对清朝皇室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也显示了清朝皇室力量逐步分散和解体的过程[3]。通过这些优待政策,中华民国政府确保了清朝皇室成员在退位后的生活保障和尊严,实现了权力的和平交接[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