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世纪,民事诉讼法院获得了一些新的管辖权,主要包括:
属地化秩序:17世纪后,管辖权与疆界对应关系被欧洲国家奉行,显著结果就是属地化秩序的建立。这意味着法院的管辖权与其领土范围紧密相关,法院可以对在其领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域外管辖权: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获得某种类似各州法院具有的域外管辖权。这涉及到即使案件的影响或结果发生在法院领土范围之外,法院也能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情况。
效果标准:所谓效果标准,是指即使行为发生在国外,但如果其效果在国内产生,国内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扩展使得法院能够对跨国界的民事案件进行审判。
这些变化体现了17世纪民事诉讼法院管辖权的扩展和深化,为现代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期权定价模型如何改变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计算方法,并促进了期权市场的快速发展?
耶利末作为大卫王的儿子之一,是否在以色列历史或家族继承中有特别的影响或作用?
查理曼大帝是如何在800年成为罗马人的皇帝的?
《睡美人》中,奥罗拉公主的真爱是谁?
什么是md5sum和sha1sum命令的具体作用,它们在保证文件完整性方面如何发挥作用?
谁是最后一位参与刺杀拉斐尔·特鲁希略的成员?
《五一六通知》中提到的‘文化革命小组’是如何成立的?
广播播出的《背叛的千歌!Lost・Report》中的故事情节是如何与音乐主题相关联的?
王李丹妮因拍摄哪部影片而一举成名?
安条克的玛丽与安德洛尼卡之间的冲突是如何导致她的悲剧结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