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的纽伦堡法案对犹太人和非雅利安人施加了多项限制,主要包括:
公民权限制:根据《德国公民权法》,只有“雅利安人”可以成为德国公民,这剥夺了犹太人的政治权利,将他们的地位从与雅利安人相同的帝国公民降至国家臣民[1]。
禁止通婚和性关系:《保护德国血统和荣誉法》禁止犹太人和非犹太裔德国人之间的通婚,并将这两类人之间的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类关系被指为“种族污染”(Rassenschande)[2]。
职业和社会活动限制:犹太人很快成为纳粹民兵和政府官员任意施暴、胡乱逮捕和当众羞辱的对象。“犹太人免进”的警示牌出现在工商企业、咖啡馆、体育场馆和旅游度假地,甚至公园长椅也分设雅利安人和犹太人[3]。
种族污染:纽伦堡法案将“具有德国或其他相关血统”的人和犹太人、黑人以及吉普赛人发生性关系或结婚定为非法,即种族污染[4]。
这些法案正式在法律上排斥犹太人、吉卜赛人、黑人,并剥夺了犹太人的德国公民身份,禁止犹太人与非犹太人通婚,还强制推行其他限制与规定[5]。
综上所述,1935年的纽伦堡法案对犹太人和非雅利安人施加了广泛的限制,涉及公民权、婚姻、职业和社会活动等多个方面,这些限制构成了纳粹对犹太人系统性迫害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