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最初认为没有必要将权利法案写入宪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代表们认为国家没有限制人民自由的权力:在当时的一般反应中,许多代表认为对人权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国家本来就没有限制人民自由的权力。这一点可以在美国宗教自由的内核中找到依据。
权利被视为州内事务:一些代表认为权利保护是各州的事务,而不是联邦政府的职责。这一点在美国宪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中有所体现。
担心过多细节会阻碍宪法的批准:部分代表担心如果宪法中包含过多关于权利的具体条款,可能会使得宪法的批准过程变得更加困难。这一点在美国同性婚姻权裁决的三重语境 - 中外法学中有所提及。
权利法案后来作为修正案加入:虽然最初未将权利法案写入宪法正文,但这些修正案后来作为美国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被加入,被称为权利法案。这一点可以在美国权利法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中找到。
综上所述,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最初认为没有必要将权利法案写入宪法,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保护权利是州的事务,且担心过多细节会阻碍宪法的批准。然而,为了缓解反对批准宪法的反联邦党人的担忧,权利法案最终作为修正案被加入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