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被告的沉默并不能证明其有罪。根据搜索结果中提供的信息,特别是在《论被追诉人沉默的证据能力》一文中明确指出,受审人拒绝做陈述或在法庭上保持沉默没有法律意义,不得解释成受审人有罪的证明[1]。此外,沉默权是被告人的权利,又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3款(庚)项将其确定为一项刑事诉讼国际准则,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自证其罪”[12]。因此,被告在法庭上的沉默是其权利的体现,并不能作为有罪的证据。这一原则在多个来源中得到了重申和确认,强调了无罪推定原则和被告人的权利[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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