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在1867年并没有选择独立,而是成立了加拿大自治领,这是通过英国议会通过的《英属北美法案》实现的,将安大略省、魁北克省(当时称为加拿大东、西省)、新不伦瑞克省和新斯科舍省合并为一个联邦制的殖民地。这一过程并没有伴随着暴力或流血事件,而是相对和平的。加拿大的独立过程是一个逐渐获得更多自治权的过程,直到1982年《加拿大宪法》的通过,加拿大才完全从英国议会获得立法权力和修宪权,实现了完全的立法独立。因此,说加拿大在1867年选择独立是不准确的,更准确的表述是加拿大在1867年获得了自治领的地位,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